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芜地税函[2009]348号 2009-12-11 税屋提示——依据芜地税[2012]3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9〕3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备案管理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外,应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并根据省局文件规定按照具体项目分别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和事后备案管理。 (一)事前备案管理 列入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资料受理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市区企业所得税单项备案减抵免税(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需换算成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及各县企业所得税单项备案减抵免税(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需换算成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需集中报送市局由市局负责审核。 (二)事后备案管理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备案资料的受理和日常管理、审查等具体工作。 二、备案管理的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列入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备案。对税收优惠中明确规定可在年度中间享受的优惠事项,纳税人可即时提请备案。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分年度审查的管理办法。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三、备案管理的程序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备案项目,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及《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列入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市区各分局按以下管理程序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各县地方税务局可参照以下备案管理程序确定本县范围内的备案程序和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一)备案事项报告 纳税人发生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的减免税事前备案事项,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事前备案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备案事项报告表》)。 对企业所报送的《备案事项报告表》,管理科(所)应于接收次日向综合科传递,综合科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减免税备案报告中的项目,向有权审核确认部门报送《备案事项报告表》。 (二)备案辅导服务 有权审核确认部门在接受传递的《备案事项报告表》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科(所)向纳税人做好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纳税服务辅导工作。辅导内容包括:宣传减免税政策,告之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注意事项、帮助纳税人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完善申报材料等相关备案管理事项。 (三)备案申报 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备案时应报送的材料有:《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备案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地税机关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一)等。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科(所)具体负责减免税备案的受理。 (四)备案受理 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科(所)在接到纳税人的书面减免税《备案表》和相关应附报的证明、资料时,应当场进行初审。 1.对《备案表》填写完整、规范、资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资料受理回执》(见附件四,以下简称《受理回执》),连同《备案表》及受理的资料次日传综合科签收。 2.对经审核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应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补正资料告知书》(见附件五),通知纳税人在5日内补齐后重新备案。 3.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五)备案审核确认 主管地税机关综合科接到减免税资料时,应当场办理交接手续,在《受理回执》上签注接交时间,确认交接资料是否齐全后当日报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发给分局综合科和管理科(所),组织调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落实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查清是否符合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及相关资料、减免税款数据是否真实,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提交核实报告,并在《备案表》上注明调查意见。在调查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分局综合科提交分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综合科将已作出决定签署意见的《备案表》当日传递给管理科(所),并对准予备案的减免税信息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减免文书”中录入减免税相关内容。 对属于市地税局审核权限的减免税项目,由各分局、县局上报市局(税政二科),由市局会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交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纳税人。各分局综合科应将已作出决定签署意见的《备案表》当日传递给管理科(所),并及时对准予备案的减免税信息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减免文书”中录入减免税相关内容。 (六)备案结果下达 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科(所)收到签署意见的《备案表》后,应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给纳税人、并按照“一户式”要求对备案资料进行存档。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满后,应及时向纳税人下达恢复征税通知书。 四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三)纳税人经备案已享受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应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备案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纳税人未提请税务机关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情况。 2.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在税务机关备案或停止减免税。 4.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5.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6.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加强对专业机构认定结果的监督。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协调,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内部监督。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办理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统计分析。 1. 各县局、市地税局各主管分局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 2.对已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各县局、市区主管税务分局要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局(税政二科)上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六)。已签署意见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应按年根据备案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归档。 3.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2]247号)要求,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对执行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按时报送相关减免税统计报表和优惠政策评价报告。 六、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附件下载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事项分类一览表》 2.《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事项报告表》 3.《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 4.《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资料受理回执》 5.《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补正资料告知书》 6.《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情况统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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