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2011年第2号 2011-8-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办税大厅—文书下载—税务登记类文书目录下载填写《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使用情况备案表》(一式一份)报办税服务厅备案。 二、已办理过税务登记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办税大厅—文书下载—税务登记类文书目录下载并填写《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使用情况备案表》(一式一份),并在1个月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备案后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变化的(更换会计核算软件或者软件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新软件使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办税大厅—文书下载—税务登记类文书目录下载并填写报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变更情况备案表》(一式一份)。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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