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11]110号和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市开始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笔者试对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讨论。 案例:上海市某交通运输企业A公司为生产企业B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1000万元,其中耗用油品等花费727.27万元。B公司当年确认销项目税额500万元,进项税额300万元(不包括运费进项)。 2、B公司按照7%的进项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7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70=130(万元) (二)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1年,按照上海扩围政策计算。 2、B公司按照11%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税11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110万=90(万元) 两种方案比较,增值税扩围后,A公司税负持平,而B公司减少增值税款支出40万元,整个社会减少税款40万元,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因此,所谓结构性减税,不是着眼于试点行业,其本质是针对下游企业,减少重复纳税的目的。通过对下游环节减税,反过来会扩大经营业务,从而达到促进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目的。 二、增值税扩围项目的税率设计问题。 A公司4年应缴增值税=1200万*17%-1000%=34(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所有的成本都可以得到抵扣,而销项税额却是分四年实现,因此税法对有形动产租赁税率采取了17%的高线。 2、出租企业的有形动产为自产的情形。 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1年,则首先A公司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行为应该缴纳一道增值税110万元,同时4年的租赁费再缴纳5%的营业税60万元,重复纳税的因素明显。 增值税扩围改革后,A公司600万元的进项仍然可以抵扣,即A公司只需要缴纳一道增值税即可110万元即可,避免了重复征税,且其主要进项均可以得到抵扣,其抵扣的范围同其他工业企业相同,因此税率采取17%也是合适的。 3、融资租赁业务 (2)如果该事项发生在2012年,A融资租赁公司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租金收入按照17%计提销项,即:A公司的税负由2011年的差额500万元乘以5%变为了差额500万乘以17%,A公司的税负提高了12个点,但是由于下游企业的进项可以得到抵扣,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空间大为扩展,如果政策如此规定,就是以“税款换业务”,两相比较,还是业务范围最重要。 对融资租赁企业更为有利的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中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样,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且由于下游企业得到抵扣,其业务范围扩大,因此得到了双重的利益。 (二)交通运输业 2、交通运输业中一项特殊的业务,即:管道运输,又具有特殊性,管道运输不耗用油品,且其维修费用属于不动产维修,也不能取得进项发票,因此如果按照11%的税率,其税负明显提高,因此《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而,解决了该特殊问题。 (三)其他现代服务业 虽然其他现代服务业的税负不一定降低,但是由于下游环节支付的税款可以得到抵扣,从而可能会大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四)小规模纳税人 三、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后须警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抬头 (二)目前交通运输业由于“低征高抵”的特点,一直是虚开发票的高危领域,上海增值税扩围后,“低征高抵”的漏洞得到遏制,但预计随之而来的是虚开发票问题的前移。例如,上海扩围之前,为了少缴税款,采取运输企业多开发票,征收3%的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多抵扣的虚开行为,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犯罪手法会改为运输企业去多取得柴油发票作为进项税额,从而对生产企业二次虚开的方法。 (三)面对上海扩围后可能的虚开案件抬头现象,稽查部门要研究检查方式,将过去检查虚开案件重视“物流”的检查方法,由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没有“物流”存在,因此检查方法要转变为特别重视“资金流”检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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