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三条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是否已于2009年1月1日失效,是否代购货物垫付货款可以只缴营业税而不再缴纳增值税?海关开具的代理方代理进口货物的双抬头报关单及完税凭证的既有代理方又有委托方,在委托方将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认证和抵扣的前提下,代理方垫付货款而代理进口货物是否可以只缴营业税而不再缴纳增值税? 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关于代理进口货物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受托方代购货物垫付货款,不符合代购货物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受托方应缴纳增值税。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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