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2-18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部分条款更新。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三份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8月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 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 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市级(含)以下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在提请备案时,提供除附件1规定应提交资料以外的其它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和检查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七、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从而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已申报减免的税款。 八、省地税局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公告附件的内容进行调整,并予发布。 九、本公告自2012年度汇算清缴、2013年度预缴开始执行。由我省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纳税人不再执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的有关规定。 附件下载: 1-38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居民企业)登记表》 3.Y01《预缴期备案表(债券利息收入)》 4.Y02《预缴期备案表(投资收益)》 5.Y03《预缴期备案表(非营利组织)》 6.Y04《预缴期备案表(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7.Y05《预缴期备案表(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8.Y06《预缴期备案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9.Y07《预缴期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10.Y08《预缴期备案表(CDM项目所得)》 11.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12.Y10《预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 13.Y11《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4.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5.Y13《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文化体制转制企业)》 16.Y14《预缴期备案表(资源综合利用)》 17.H01《汇缴期备案表(债券利息收入)》 18.H02《汇缴期备案表(投资收益)》 19.H03《汇缴期备案表(非营利组织)》 20.H04《汇缴期备案表(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21.H05《汇缴期备案表(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22.H06《汇缴期备案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23.H07《汇缴期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24.H08《汇缴期备案表(CDM项目所得)》 25.H09《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26.H10《汇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 27.H11《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8.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9.H13《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文化体制转制企业)》 30.H14《汇缴期备案表(资源综合利用)》 31.H15《汇缴期备案表(技术转让所得)》 32.H16《汇缴期备案表(小型微利企业)》 33.H17《汇缴期备案表(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34.H18《汇缴期备案表(研发费加计扣除)》 35.H19《汇缴期备案表(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资加计扣除)》 36.H20《汇缴期备案表(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38.H22《汇缴期备案表(购置专用设备)》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