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5-09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试点实施前,我省试点纳税人以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对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以及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其他条件进行确认,并以此表作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申请资料。 二、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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