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4]17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选拔培训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28
摘要: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选拔培训的通知

财会[2014]17号           2014-03-28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北京、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紧缺人才培养步伐,着力培养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会计领军人才,依据《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号)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启动2014年行政事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有关组织工作。

  2014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意见》),把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作为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2014年行政事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将重点招收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会计人员,同时适当兼顾其他行政事业类会计人员。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二)在中央各部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机关、武警部队总部机关(以下简称各省部级单位)及其所辖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高等院校、大型科研院所担任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处级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驾驭政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4年10月底);身体健康。

  除个人自愿申请外,各省部级单位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本单位2-3名后备干部或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高级会计人才参加培训选拔。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中央派驻港澳地区单位的申请者按就近原则报送至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二)选拔笔试。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财经法规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14年10月26日上午8:30—12:00。选拔笔试地点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后,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将试卷和申报材料及时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三)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面试名单将在财政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网站上公布,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策划和决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及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气质风度、举止仪表等,面试时间为20分钟。选拔面试初步定在2014年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确定培训对象。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资料审核、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按照成绩高低,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通过函调方式,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并据此最终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班招生人数初定为60人,其中从事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工作的学员40人左右,其他行政事业类方面的学员20人左右。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班将于2015年5月开班,培训周期为6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2个部分。首次集中培训为半个月,安排在2015年5月,地点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四、培训方式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

  (一)集中培训。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主要是通过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的学习和交流,夯实基础理论、提升知识结构、更新管理观念、拓展专业视野,搭建起学员之间和学员与培训师资之间的沟通平台。同时,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集中培训结束时,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

  (二)跟踪管理。学员离校期间,进入跟踪管理阶段,按照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提供的自学书目、课题项目进行自学,定期参与专属网络论坛的讨论,返校承担国家会计学院培训授课任务,按时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各项活动,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1年内报送材料的数量不少于7篇),边工作,边学习,努力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

  (三)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措施是:

  1.建立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对学员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培训周期内,财政部或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不定期与学员进行联系,了解学员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2.组织、引导学员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员到国内外知名机构实地考察、研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同时,组织学员根据培训情况和所在单位实际,撰写研究报告,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提供学术指导。另外,培训周期内和培训期满后,根据学员特点和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优秀学员参加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等单位或机构的课题项目、政策制定、征求意见、学术研究、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学术会议等活动,承担国家会计学院授课任务,逐步使学员成长为宣传会计政策的专家、研究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培训辅导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财政部了解基层实际情况的专家,给学员提供进一步施展才能的平台。

  3.建立培训后持续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职业岗位变化,听取学员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实施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五、培训管理

  (一)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培训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学员培训期间未能按照规定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参加培训的权利。

  (二)引入淘汰机制。在培训周期内,实施定期淘汰机制。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每个考核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分为依据,择优选拔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学员参加下一考核周期更高层次的培训。

  (三)颁发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毕业。学员毕业时,将颁发由财政部用印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六、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联系电话:

  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2544(传真),68553024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05922578200(传真),2578199

  税屋附件1-行政事业申请表.docx

  税屋附件2-日程安排.docx

财政部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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