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1-05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9月0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5年01月2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3.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自2014年10月11日起废止。
一、[条款修订]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交的资料为: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书面合同或者书面确认证明。 税屋提示——第一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交的资料为:(一)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书面合同或者书面确认证明;(四)税收完税凭证”。
三、[条款失效]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下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并开具普通发票,临时需要开具超过版面的发票,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加发票领取数量或扩大版面。 (二)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行业和经营规模限量供应发票。 (三)跨县、市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四、各办税服务厅应安装计算机、打印机为没有设备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相应服务。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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