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部门联合惩戒税收违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29
摘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21个部门29日在京披露了他们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了18项联合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21个部门29日在京披露了他们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了18项联合惩戒措施。

这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

其中,“禁止部门高消费行为”的惩戒措施是: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是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施行的条例,俗称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在案件公布方面,从今年10月份开始,包括国税总局在内的全国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都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的案件信息。

在联合惩戒方面,21个部门近日已经联合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标志着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联合惩戒工作正式实施。合作备忘录里有了18项的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股指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首限参考、禁止包括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动车等在内的部分高消费行为。

另外,还是禁止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公用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众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等,整个限制的联合惩戒的范围和领域非常广。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