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时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2015-4-2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办理批准事项、备案事项和纳税申报事项的办理时限为当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日止。 批准事项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适用税收政策前,须按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涉税事项。 备案事项是指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涉税事项应在适用相关政策后,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申报事项是指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涉税事项应随其当期纳税申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二、凡是纳税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属于跨年度的,均应在首次享受税收优惠年度一次性备案,其中属于项目优惠的,以后年度应就新增项目进行备案。 三、纳税人未按办理时限办理相关事项的,不得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并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日 政策解读 一、鉴于本公告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宜均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办理,因此,为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明确:纳税人办理批准事项、备案事项和纳税申报事项的办理时限为当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日止。 二、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征管效率,公告明确:凡是纳税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属于跨年度的,均应在首次享受税收优惠年度一次性备案,其中属于项目优惠的,以后年度应就新增项目进行备案。 三、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规范税收征管,公告明确:纳税人未按办理时限办理相关事项的,不得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并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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