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保险业。 1.清理对象:辖区内银行金融机构,各类小贷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各类保险、证券公司。 2.审核内容: (1)债券投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 (2)委托贷款业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有无按减除手续费后的差额计税的问题; (3)中间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未缴税,或有的中间业务收入存在冲减回扣、返佣支出后计手续费收入缴税的问题; (4)是否存在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纳税问题; (5)是否存在将代保管收入、信用评级收入、咨询收入、培训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按揭手续费收入等不计或少计营业额问题; (6)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项目亏损轧抵后申报营业税问题; (7)是否存在扩大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享受范围; (8)原城市、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的城市商业银行是否按属地原则缴纳营业税; (9)其他。 (四)生活性服务业。 1.清理对象:辖区内年营业额在515万元以上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医疗机构,工业厂房出租等营业税纳税人。 2.审核内容: (1)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2)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取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各类少年宫、补习班、兴趣班、驾校等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机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劳务之外的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提供工业厂房出租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5)其他。 (五)其他行业。 各单位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可自行选取年营业额在515万元以上其他行业营业税纳税人开展营业税专项辅导清理。同时,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选取上述行业的其他清理项目开展营业税专项辅导清理。 五、时间安排 清理任务以全员参与、分工负责、任务到组、责任到人的方式,分期分批开展。清理方式以上门(或集中)辅导、企业自查自核为主,税务部门重点抽查为辅。实施步骤: (一)集中辅导阶段(5月底前)。 各单位以税务分局为单位,组织人员上门辅导有关营业税政策,帮助纳税人(特别是年营业额在515万元以上纳税人)对列入专项清理项目的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自行审核,查找是否有漏缴营业税的情况。对纳税人自行审核中发现需要补缴营业税的,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集中清理阶段(6月底前)。 各单位以税务分局为单位,根据上门辅导阶段纳税人自行审核结果,组织人员上门对列入专项清理项目的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对集中清理发现疑点问题的,视情况进行纳税评估或移送稽查。对集中清理发现需要补缴营业税的,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集中总结阶段(9月底前)。 各单位汇总专项辅导清理情况,总结营业税专项辅导清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好营业税清欠堵漏工作,确保营业税应收尽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营业税专项辅导清理工作是做好“营改增”税制转换,加强营业税税源管理,预防税收风险和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领导为组长、有关税收业务部门参与的营业税专项辅导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科学安排,统筹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本次专项辅导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辅导。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纳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及时回应纳税人涉税诉求,最大限度地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要明确方法步骤,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执行政策。 (三)及时足额入库。 对专项辅导清理过程中的营业税税款,各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催报催缴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入库。 (四)加强信息反馈。 各单位要及时分析和总结营业税专项辅导清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对专项辅导清理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于2015年9月29日前将2015年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统计表通过财税通报送至市局税政处。 附件:附件1-2.zip 1.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自核表(施工方填写) 2.房地产业、金融业、服务业营业税自核表(纳税人填写)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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