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地税函[2015]35号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06
摘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协调与推进,收集、整理专项清理工作有关情况及政策业务解答,督查指导税务分局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落实,总结宣传相关工作经验、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舟地税函[2015]35号       2015-05-06

各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做好“营改增”税制转换工作,全面加强营业税分行业分税目税源管理,切实减少税收流失,确保营业税应收尽收。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营业税专项清理的各项工作。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顾央军

  副组长:王志杰 邬传统 金伟平

  成 员:各相关处(室)、稽查局和税务分局主要负责人。

  负责全局专项清理工作的统筹领导。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税政处,金伟平兼任办公室主任,毕波、史奋、史久岳兼任副主任,税政处、征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处、计划财务处、规费管理局、稽查局和各税务分局相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设政策业务组、清理实施组和清理督查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协调与推进,收集、整理专项清理工作有关情况及政策业务解答,督查指导税务分局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落实,总结宣传相关工作经验、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政策业务组:由税政处牵头,负责政策业务指导,确定清理对象范围和清理工作重点,提出清理方案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清理实施组:由征收管理处牵头,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项目评估筛选和风险推送。

  清理督查组: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督查通报清理工作进度及考评。

  市局各相关处室、稽查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参与和指导各单位的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辖区内从事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包含演出业、其他文化业、体育业、娱乐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不动产租赁业、其他服务业等10个行业)以及其他行业。

  三、清理年度

  本次专项辅导清理时间为2012、2013、2014三个年度,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

  四、清理重点

  以营业税清理为抓手,按照“普遍清理、各税统核(包括各个小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重点抽查、应收尽收”的原则,对照现行营业税政策法规,全面清查纳税人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未缴、少缴,是否存在未按时缴纳营业税等情况。着重在征税范围上作甄别、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作确认、在发票使用上作鉴别、在税款入库时间安排上作明确。分行业安排如下:

  (一)房地产业。

  1.清理对象:辖区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及发生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2.审核内容:

  (1)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村级集体经济10%留用地房地产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预售房屋收取诚意金、定金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4)收取购房定金、预售房屋预收款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5)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销售房产,是否将折让优惠部分直接冲减计税营业额;

  (6)开发商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7)是否低价销售房屋,少缴营业税;

  (8)是否存在已作备案登记但未作销售处理的情况;

  (9)是否存在将房产直接分配给股东、或者抵顶工程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10)按揭贷款到账是否及时报税;

  (11)被政府收购的房产、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12)滩涂围垦土地转让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13)其他。

  (二)建筑业。

  1.清理对象:辖区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包括所有总包方和分包方)。各单位要结合建筑业不动产软件,认真审查工程项目立项、施工许可证发放、竣工决算资料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等信息,以建设单位为抓手,全面排查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项目登记,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建筑营业税。排查的重点对象是企业自建房及区域内重点工程项目,包括企业自建房产、行政事业单位工程、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融资平台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小城镇建设工程、新农村建设工程、街道乡镇房地产开发工程、大型装饰装修工程等。

  2.审核内容:对建设单位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办理项目登记,项目登记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追加或变更投资金额的情形;

  (2)工程项目涉及的总包方和分包方;

  (3)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款支付进度,工程款项已经支付的是否按规定取得本地建筑业发票,是否存在以白条、行政事业性收据、增值税发票或者异地建筑业发票入账的情形;

  (4)是否存在提供“甲供材料”的情形;

  (5)其他。

  对施工单位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施工企业取得预收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2)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应税行为完成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甲供材料”金额是否并入工程款;

  (4)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的,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5)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分包方是否已足额完税;

  (6)价外费用如工程优质奖、提前竣工奖等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7)工程质量问题或延误工期而向建设单位支付的罚款、违约金和误工损失是否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收入;

  (8)是否按规定及时开具本地建筑业发票;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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