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7-02-28
摘要: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期限。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市(州)财政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档案工作,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修订颁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会计档案是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重要依据,是经济建设的宝贵信息资源,也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办法》基于互联网技术新业态的发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提出了新形势下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从推动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办法》修订出台的重大意义,充分理解新《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把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主要内容

  新《办法》根据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的变化,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

  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在归档范围中补充了纳税申请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等内容。二是增加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但保管期限为永久的会计资料必须以纸质形式归档。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明确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各单位应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对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新《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期限。

  三、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会计档案工作的宣传和指导,要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培训,将新《办法》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引导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会计、档案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办法》的内容和要求。要积极开展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了解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情况及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指导解决新《办法》施行中的问题。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针对电子档案、销毁程序、保管期限等新要求,结合会计核算方式和档案管理现状,尽快修订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要加强土地征用及重大固定资产的买卖单据、工资名册,债权债务、交通肇事、工伤事故的处理单据,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契约等重要会计专业材料的收集。会计凭证附件另行组卷的,要注明原件所在的类和卷号,以便日后核对。要积极推进会计资料电子归档和电子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档案信息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严控外包风险。

  四、切实做好新旧《办法》衔接过渡

  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做好会计档案管理的新旧衔接工作,重点处理好不同类别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电子会计资料归档问题的衔接,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

  (一)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

  1.新《办法》与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已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3.已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4.未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二)关于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衔接规定

  1.2014年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2.2014年以后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符合新《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

  3.各单位根据新《办法》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

  五、着力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贯彻实施新《办法》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会计档案收集齐全、真实有效、整理系统、安全保管、利用有序。省档案局、财政厅将联合开展对各地区,省直各部门(单位)、高等学校、省属国有企业会计档案工作及贯彻实施新《办法》的专项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情况。

四川省档案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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