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1999]195号 1999-06-28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加重农民的税收负担,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公正性。 二、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屠宰税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禁向农民摊派、预收屠宰税。征收机关征收屠宰税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经批准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县市、征收机关还应同时开具屠宰税完税证明)。在开具完税证时,要一税一票,严禁税费统开。 三、要按规定征收专业养猪户的个人所得税。专业养猪户界定标准,我省暂规定为:以养猪为其主业,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且饲养出售肉猪的,其全年出栏肉猪数量不得少于5头(含5头);饲养出售仔猪的,其全年出售仔猪不得少于50头(含50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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