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流一发[1995]3号 1995-03-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的领导。要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核大检查结合起来,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国税发[1995]15号通知要求进行处理。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核大检查的情况在4月20日前一并上报省国税局。 二、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将“材料入库单”(或影印件)附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将取得的抵扣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装订成册,认真保管,留备税务机关检查。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将结算凭证的影印件附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后,(或将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结算凭证的编号在抵扣联上注明),将取得的抵扣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装订成册,认真保管,留备税务机关检查。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将结算凭证的影印件附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后(或将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结算凭证的编号在抵扣联上注明),将取得的抵扣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装订成册,认真保管,留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时,应同时收缴《专用发票购领证》,达到规定要求后,可重新核发《专用发票购领证》。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批准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和《延长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表式附后),此表由各地市国税局统一印制使用。 附件:国税发[1995]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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