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典型问题会诊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5-08-02
摘要: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因此,对于本案例中A公司转口贸易所得,根据其销售机构所在地认定为境内所得更妥当。

  第一,新业态、新业务模式不断涌现,而税法规定相对滞后,导致一些新业态、新业务的所得税处理缺乏明确依据。

  案例1:拆除VIE架构的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总监张恒国介绍,某创业板上市A公司前身为受境外B公司协议控制的C公司,在上市前,股东做了一系列复杂的拆除VIE架构的过程,原来的股东退出,新股东进入。新股东为了取得C公司的股权,花一大笔钱购买了B公司的股权,然后将B公司注销。B公司注销,就意味着新股东的投入成为股权投资损失。那么,这种股权投资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分析:VIE被称为协议控制模式,通常指企业创始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后返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并以外商独资企业的名义,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企业。10多年前,我国一些互联网公司为了到美国上市,建立了VIE架构。现在,这些公司为了回到国内上市,同时降低税务风险,需要拆除VIE架构。由于VIE的建立和拆除非常复杂,会遇到税收难题,比如因其衍生的股权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如何扣除等问题,缺乏明确、直接的税法规定,企业和税务机关的理解、认识有很大差异,形成了目前难以扣除的局面。

  类似问题还不少,比如企业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分配的收益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等等。

  第二,注册税务师、企业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和税务人员对税法规定理解不同,在业务的处理方法上发生争议。

  案例2:企业从事转口贸易的所得是属于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问题: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波介绍了一个转口贸易的案例。A公司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从事境外转口贸易。其在境内与B国供应商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在境内向供货商付款。相关货物不报关入境,直接在境内与C国采购商签订商品销售合同,货物由B国直接转运到C国交付给采购商。那么,A公司从事转口贸易的所得是属于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分析:转口贸易,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对转口贸易的税收政策适用存在不小的争议,争议点是对A公司从事转口贸易的所得是属于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的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转口贸易交易活动发生地的确定标准,是以合同签订地还是货物起运地,抑或其他标准,决定了企业转口贸易所得是境内所得或是境外所得。由于不同的人对交易活动发生地的确定标准理解不同,争议随之产生。

  李波认为,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因此,对于本案例中A公司转口贸易所得,根据其销售机构所在地认定为境内所得更妥当。

  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进介绍,这是北京几家税务师事务所联合举行的第六届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研讨会。每次研讨的问题和案例,具有一定普遍性,不仅仅困扰当事企业、税务机关和鉴证的注册税务师,如果能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将惠及全国的纳税人。

  建议一:准确执行不留隐患

  遇到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企业该怎么办?注册税务师建议企业抛弃“税务机关不会发现、发现也不会处罚”的侥幸心理,准确理解、执行税法的规定,依法处理疑难问题。

  案例3:出版企业发生的审稿、组稿等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的经理文进和孟佳介绍,他们对某出版企业进行汇算清缴鉴证时,发现该出版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审稿费、组稿费等相关成本数百万元,记账凭证后附的相关原始凭证均为支出凭单。通过与财务人员沟通,确认为该出版企业提供审稿、组稿服务的人员,不属于本单位员工。那么,该出版企业是否能以支出凭单作为审稿费、组稿费的税前扣除凭证?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该出版企业发生的审稿费、组稿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以支出凭单作为扣除凭证,应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具体理由如下:

  1.非本单位员工提供的审稿、组稿劳务,属于个人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非本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审稿、组稿服务,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缴纳营业税。

  2.非本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经营劳务,应向本单位开具发票。非本单位员工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建议:企业应凭合法有效的凭据税前扣除,不能强调行业特殊性而自行其是。当然,像出版业这样有特殊性的行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比如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开具方式上是否可采取由接受劳务方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方式,向接受劳务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等等,在税务机关采纳后执行。

  案例4:福利部门使用的房屋及土地资产摊销、缴纳的税金是否归属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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