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资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税前扣除借款利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第一条的规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所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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