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部分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5-05 税屋提示——
适用本公告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连续12个月申报期内累计6个月,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5%以上(含本级数)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重新核定。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一、植物油
二、液体乳及乳制品
三、[部分废止]酒及酒精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扣除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执行。据此,我局参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纳入试点的六户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经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明确了我市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扣除标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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