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当年发生严重亏损”减免项目适用条件及减免适用比例 (1)当年经营出现亏损,亏损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不适用)的企业,给予减免房产税80%以内优惠,但减免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亏损金额。 (2)原国有、集体企业历史包袱较重,或仅靠出租取得收入的国有、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免征房产税。 (3)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的企业,免征房产税。 已经享受满三年房产税减免的亏损企业,不再给予减免房产税。 5.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由于注重社会效应,投资额较大,回收期限较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6.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7.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因一次性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期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8.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节能、节水、节电等资源节约型企业,因投资较大,收回投资成本期限较长,企业短期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 9.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投入大、产出低、利润薄,占用场地大,对经认证的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 10.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对集团总部所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占地自引进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11.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自引入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12.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因开办初期投入大,培植与发展阶段经济效益较差,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 13.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因购置专用设备资金额较大,负担重,购置并实际使用的次年可给予适当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金额不超过购置设备金额的30%。 14.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给予减免房产税优惠。 15.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自新认定年度起3年内,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照顾。 16除上述情形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减免房产税。 二、减免税政策的其它规定 (一)适用“承担政府任务”减免项目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限于承担政府任务的应税房产、土地。 (二)减免优惠政策不得累加使用,同一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时,只可选择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一项最优惠减免政策。 (三)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未如实申报,属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格,按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三、减免办理要求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2.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不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只需在《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中注明。 3.年度财务报表(如相关报表已录入办税服务系统,则不需要提供)。 4.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详见附件2)。 (二)受理时间 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20日前,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其它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由主管地税分局负责办理。 附件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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