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企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5号 2016-07-22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为确保高速公路企业用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高速公路企业跨区域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事项公告如下: 总机构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的高速公路公司,暂由总机构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由总机构分发至沿线各市(县、区)收费站,用于道路桥、闸通行费凭证。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速公路企业的业务紧密关联,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2日 解读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全省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高速公路企业用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广东省国税局明确高速公路企业跨区域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问:高速公路企业如何印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答:总机构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的高速公路公司,暂由总机构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由总机构下发至沿线各市(县、区)收费站,用于道路桥、闸通行费凭证。 问: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速公路企业的业务紧密关联,如何印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答: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速公路企业的业务紧密关联,可参照高速公路企业的印制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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