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收之差异协调中的几个问题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新税制:有利于协调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
1、对净所得征税目标的确立;
2、法人税制的建立;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方法及具体政策的调整。
二、收入确认与计量方面的协调问题
1、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税收入的确认:权责发生制原则+列举式的收付实现制原则
会计收入的确认:权责发生制基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原则
——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当计税收入确认采用收付制时,则不可避免仍然导致差异的出现。
2、如何把握权责发生制?如何处理与收付制的关系?
例:对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业务的分析。
对预收款同时又是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情况下的收入确认分析。
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劳务收入的确认案例分析。
3、关于形式与实质的关系问题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分析。
销售后发生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分析。
4、关于视同销售
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第二十五条修改视同销售范围后,会计与税收之间部分差异消除。
仍然存在的问题分析:
——如何理解视同销售的性质?
——如何把握视同销售的范围?
——如何运用公允价值?
促销赠品的分析;
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分析;
普华永道为奥运会免费服务的案例分析;
工行等为灾区免费服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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