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国税函[2016]325号 2016-10-2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6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方案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的要求,依据《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河南省国税机关、河南省地税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按照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工作要求,双方通过密切合作,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 二、工作内容 (一)采集共用范围 1.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 3.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4.涉税申请。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5.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 6.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7.各级税务机关认为涉税资料可实施一次采集的其他涉税事项。 (二)采集共用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采取清单制,规范和统一实施纳税人一次采集的涉税信息,具体包括涉税事项、表单名称、信息项内容、受理税务机关、报送方式等。 各级税务机关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详见附件)所列范围为基础,可结合各地实际需要进行适当扩充,联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纳税人公告。 (三)采集共用方式 1.涉税信息资料采集共用方式 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时,可向任意一方或固定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受理机关按规定规范实施采集,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对需要查阅、复印纸质资料原件的,受理机关应协助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影印资料的电子归档及共享共用。 2.税款征收事项采集共用方式 方式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派员进驻对方办税服务厅,设置征收窗口,征收相关税费。 方式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费。地方税务局代国家税务局征收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国家税务局在对零散纳税人进行代开发票时,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双方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协商确定委托代征其他税费。 方式三: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征收模块,纳税人在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可同时申报相关地方税费。 方式四:地方税务局赋予国家税务局前台征收人员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的权限。在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同时,代地税机关征收相关税费。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河南省国税机关、河南省地税机关联合成立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河南省国税局总会计师 付扬帆 河南省地税局副局长 何娟 副组长: 河南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曾昭利 河南省地税局大数据和电子税务分局局长 任国甫 组员: 河南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 王或娟 河南省地税局大数据和电子税务分局副局长 庞永生 (二)制度保障 省级国、地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信息采集共用工作初步推行阶段,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正常运行阶段,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共用问题,提升工作成效。 (三)技术保障 借力国地税合作,依托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和自有特色软件,通过优化完善信息系统,推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信息系统高度融合,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相互及时传递和共享共用。省级国、地税同步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 (四)考核保障 省级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工作职责,并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合成立同级别的国、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税务机关主管局长任工作组长,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确保质量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机关应加强涉税信息的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加强数据校对、审核,并通过数据反馈维护机制,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沟通,协调联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日常沟通和协作,建立同级别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协商机制,充分共享信息,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切实发挥涉税信息在风险分析识别、协同监督管理和经济税收预测等领域的作用,实现数据增值应用。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互通,共同协商,确保采集共用工作高效进行。 (四)及时总结,扩大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现省局要求的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做法,逐步扩大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范围,不断丰富采集共用内容,努力探索多样化的采集共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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