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2月份发放了上年度的年终奖,使用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特殊算法;如果当年12月份再发放当年的年终奖,是否还可以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特殊算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若该企业当年2月份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已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特殊算法为员工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其12月份发放当年的年终奖则无法再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算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与12月份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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