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书目录: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兰铁中刑终字第11号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兰铁中刑终字第12号 二、被告人情况: 杨XX,男,原任甘肃省陇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韩X,男,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刘X,男,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主任科员。 三、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间,在陇南市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甘肃豪森矿业有限公司逃税问题进行调查中,时任陇南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杨XX,利用担任联合调查组办案人员的职务之便,接受豪森公司总经理马某甲(另案处理)希望对该公司从轻处理的请托,于2007年3月的一天,在办公室收受豪森公司法律顾问马某乙所送现金100万元。 2007年3月19日,杨XX受陇南市地税局的指派前往甘肃省地税局稽查局汇报豪森公司逃税案,时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韩X,伙同时任该局副主任科员的被告人刘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超越职权与杨XX商量对豪森公司的处理意见,违规以省地税局稽查局的名义出具“稽查便函”,对豪森公司提交的虚假“纳税申报说明”、“自查报告”予以认可,并对由此计算出的部分各税不定性为偷税。期间,被告人韩X、刘X分别在各自办公室收受杨XX给予的现金30万元和20万元。 后陇南市地税局依据该“稽查便函”将原来认定的豪森公司全额偷税3439784.51元,罚款1694846.07元更改为部分偷税,致使对豪森公司偷税处罚减少964116.15元,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相关判决: 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被告人杨XX的违法所得50万元。 被告人韩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刘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韩X退赃款30万元、被告人刘X退赃款20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三人不服,分别上诉,二审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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