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于简易计税、免税、职工福利等用途方面,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此时,如果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不要去认证?还是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发票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认证”的规定。不认证完全没有违法、违纪的风险。认证这一程序仅是“抵扣”的条件而已。 所以,简单理解,不抵扣的话,想不认证,就不认证;手痒想认证,就认证。 虽然不认证是合法的,但不认证还会有什么其它不好的后果吗?
首先,发票不认证,会形成所谓“存根联滞留”的发票。
开票方开了票、交了税,受票方却没有进入系统,就是这个意思。这只是税务内部的一个术语,其后果仅仅是引起 “怀疑”。
比如:怀疑你收到专票不认证,不入账,是为了隐瞒成本。隐瞒成本的目的显然是想同时隐瞒收入,形成两套账偷税。只要往坏处想,总能想出许多的严格后果来。
以前老增值税会计对此是非常在意的。因为税务可能会来“查”,或者让你写情况说明,麻烦得要死。所以,新会计们往往也会以为是多么大的一件事。 客观理解,不认证的后果之一是可能引起税务人员的关注,从而产生一些“麻烦”。所以,认证的麻烦,与滞留票可能的麻烦,大家二选一吧。
第二,如果不认证,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形成损失。 比如,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职工福利的不动产,进项不能抵扣。但要注意,这些进项并非“永久、一定、肯定不能抵扣”。按营改增后的规则,如果未来转用于非简易计税、非免税、非职工福利,此时,固定资产净值对应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由于认证是抵扣凭证的前置条件,没有认证的发票不能抵扣。这是原则性规定,所以,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当初没有认证的话,改变后,就会有未来也丧失抵扣可能性的风险。
所以,最终结论是,如果该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能 涉及 不能抵扣的不动产,比如工程物资,还是应该先认证,以防未来用途改变产生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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