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其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设备转移,不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企业可以依法申请汇总纳税: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可由总机构(汇总区域内的管理机构)汇总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税事项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缴纳增值税。请问,如果总分支机构增值税不是实行汇总申报的,其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设备转移应当缴纳增值税吗?
中汇(十堰)税务师群 赵辉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