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未认证通过发票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三)异常凭证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2.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借:相关资产、费用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借:相关资产、费用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三、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借:相关资产、费用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四、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借:相关费用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五、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如:交际应酬消费、职工个人的车辆加油费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上述第二至五种情形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若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同时用于正常缴纳增值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借:相关费用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六、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相关资产类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七、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相关资产类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八、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上述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借:营业外支出 贷:相关资产类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九、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在建工程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在建工程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借:营业外支出 贷:相关资产类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十、不动产改变用途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不得抵扣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3.因改变用途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不得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相关资产、费用类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十一、购进的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如: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相关资产、费用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十二、购进的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相关费用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十三、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纳税人取得的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相关费用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十四、购进的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纳税人取得的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相关费用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使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2.但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借:相关资产、费用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十六、企业注销时的留抵税额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本文由品税阁太阳雨原创,难免疏漏,不作为执行依据,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转载请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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