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前,吉林省通化市国税局稽查局按计划对S大型购物商场实施税收检查。该商场经营模式包括自营、联营、租赁3种,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联营模式是S商场以招商方式引进供应商驻店销售,商场对其统一管理,统一收取销售款后,按约定比例向联营商返点,联营商向商场提供购货进项发票,由商场代其申报纳税。由于联营模式下,纳税主体是商场,但货物由联营商采购,发票也由其提供,采购经营人与申报人存在不一致情况,是该行业问题多发的领域,因此检查人员重点对该商场联营活动实施核查。 在查看该商场2014年~2016年经营统计表时,检查人员发现金银首饰联营商的销售额超过联营销售总额一半,于是决定重点对金银首饰联营商发票结算情况和消费税缴纳情况实施核查。 检查人员核对金银首饰联营商销售结算单时发现,联营商结算单所附购进发票品名绝大部分为“金条”,只有少量数额的金银饰品,但查看联营商专柜销售实物及价签表时,检查人员却发现,其实际销售的商品绝大部分为金银饰品,只有少量为金条。这一现象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按照消费税有关法规规定,零售环节按销售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包括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金条在零售环节不属于消费税征收项目。) 为了查明情况,检查人员抽查了该商场2014年7月各品牌金银首饰联营商消费税税金缴纳情况,并与商场账目进行核对,发现商场缴纳的消费税是按Z品牌的销售额缴纳的,其他品牌均未缴或缴纳极少数额消费税。对此商场财务人员称,在签订合同时Z品牌的消费税由商场缴纳,其他品牌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商场按照联营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情况代扣代缴。因为其他联营商提供的进项发票和收款机显示的销售商品名目多为金条,所以代扣缴纳的消费税较少。 检查人员通过总部传来的销售明细账显示,除了Z品牌外,S商场其他金银首饰品牌专柜售货品名绝大多数是金条,只有少量金银饰品,数据与结算单中所附进项发票相对应。商场账目核查没有发现有价值线索,检查人员决定将调查取证方向转向外部,核查联营商购销金银饰品的真实情况。 检查人员通过梳理2014年~2016年期间联营商商品购进与销售金额分析以及商场代扣代缴消费税的情况发现,3年间商场主要有9个金银饰品品牌联营商,有1个品牌3年在商场销售总额为2108万元,其中金条2093万元,金银饰品15万元。数据显示,该品牌联营商产品的进、销产品数据并不对应,存在缩小了消费税计税依据疑点。面对检查人员质疑,该品牌联营商承认在商场销售交款时,通过将金银饰品条码变为金条的方式,减少金银饰品计税收入少缴消费税63万元。 为了查证检查期间商场联营商的经营情况是否真实,票货是否一致,检查组决定对联营商的上游开票企业实施调查,并将外出调查取证的方向确定为长春-深圳-梅河口。 检查人员先到长春调查,长春某珠宝公司是D品牌吉林省总代理,企业人员证实:该公司没有代理E品牌首饰,D品牌在通化的加盟商是宋某,长春某珠宝公司按宋某在S商场销量和品名开票结算。检查人员在核对该公司和D品牌厂家的往来账目及进项发票时,发现购进的金银饰品占95%,金条占5%,但其开具到商场的销售发票总金额中则金条占95%,金银饰品仅占5%,进销存在明显“变票”情况。 检查人员取证后,到通化当地找宋某核实情况,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宋某表示因为S商场销售金银饰品按实际销售额缴消费税,税负较高,因此在与S商场结算时,让长春某珠宝公司开票时将商场所售大部分金银饰品品名变更为“金条”,以此不缴消费税。因为E品牌供应商不肯为其提供票货信息不一致发票,宋某就让长春某珠宝公司将其在商场中销售的E品牌金银饰品也开为金条,以此逃避纳税。 随后,检查人员根据商场登记信息,找到了F品牌饰品在通化实际经营人沈某,在进行税法宣传、晓以利害后,沈某坦陈了她的“经营手法”:在商场销售交款时,销售金条、金银饰品等都扫金条码,这样实际销售的金银饰品在S商场的销售账目上就都是金条,结算时,再向商场提供上游珠宝公司开具的品名变更为金条的发票,以此达到少缴或不缴消费税的目的。经核查,检查年度内,沈某等人通过深圳G、Y两家珠宝公司将754万元的金银饰品变票开具为金条,并在S商场结算,少缴消费税33万元。 至此D、E、F三个品牌从上游企业取得虚开发票,在商场变票逃避缴纳消费税的真相浮出水面。此时核查对象只剩下A、B、C三个品牌调查无进展,检查人员将目光聚焦在梅河口M贸易有限公司这个联营商上。检查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负责人与A、B、C三个品牌实际经营人均为李某。 检查人员立即与梅河口市国税局联系,了解到该企业因营业期间销售和开票异常,存在虚开嫌疑,企业已被稽查部门立案调查。 两地检查人员联手依托大数据技术、“金三”软件电子底账系统对梅河口M贸易公司进销项信息实施核查,经查该企业代理经营的A、C两个品牌进项发票均来自广州、重庆、深圳等地代理商,其中大部分品名为金银饰品,金条品目在进项发票总额中仅占7%,而该公司经由商场专柜经营人开具给S商场的销售发票中,品目为金条的发票占比却达到了98%,进销发票品名不匹配,梅河口M贸易公司存在明显变票虚开行为。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M公司负责人道出了实情:李某在通化开了几家专卖店销售金银饰品,并在S商场经营3个金银饰品专柜,同时经营A、B、C三个品牌金银饰品,业务均由吕某负责。其中B品牌进货渠道主要为深圳J珠宝公司。由于A、C两个品牌供应商不肯按李某要求向S商场开具与实际经营品名不符的发票,于是李某与J公司“协商”让其虚开A、C品牌品名为金条的发票用于与S商场结算,随后又注册了M公司,将购进的A、C两个品牌金银饰品进项在M公司抵扣,并按照S商场销售情况,向商场开具品名为金条的销售发票。经核实,检查期间,M公司共向S商场虚开品名为金条的发票4005万元,J公司虚开品名为金条的发票8508万元。 经查,S商场9个品牌金银饰品联营商在2014年~2016年,采用变更结算发票商品品名的手段,将金银饰品销售变更为金条,涉及金额2亿多元,以此逃避缴纳消费税、增值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通化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S商场作出补缴增值税2530万元、代扣代缴各品牌联营商消费税830万元,加收滞纳金173万元的处理决定。 观察 本案中,大型购物商场金银饰品专柜联营商在结算货款时,采取变更结算发票商品品名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其违法手段隐蔽,并且在行业涉税违法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税务机关应加强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基础管理,辅导商场与联营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商场应规定联营商定期上交库存明细账,以便准确核算库存价格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此外,税务机关应监督大型商场加强联营商收款和条形码信息管理,在收取联营商销售款时,要按销售小票实际销售商品信息扫码,将信息计入收款机,以确保最终结算申报数据真实。 在日常管理中,税务人员要定期利用金税三期电子底账系统等软件,对大型商场品牌联营商经营信息实施定向分析,核查其经营商品购销品名是否一致,与商场的结算行为是否规范,如发现进销不匹配等异常情况,及时开展核查,防止联营商通过“变票”虚开方式虚假结算偷逃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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