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7-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废止。
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鹰地税发[2001]18号) 将第二条第三款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标准废止。 二、《鹰潭市国家税务局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事项的公告》(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将第二条第二款“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在利润总额中扣除”废止。 三、《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业务的公告》(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一)将文件中的“鹰潭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文件中第四条中的“请登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资料--发票网上申领纳税人开票软件端操作说明’中下载”修改为“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涉税下载--资料下载--发票网上申领操作说明’中下载”。 (三)将文件中第五条中的“其他问题咨询鹰潭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修改为“其他问题请咨询税务机关”。 [部分废止]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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