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判断是否符合“豁免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9-12-23
摘要:居民个人纳税人在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纳税人须按年度汇总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进行年

  居民个人纳税人在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纳税人须按年度汇总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即,以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和税务总局正在征求意见将要发布的《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已(将)规定两类居民纳税人为2019年度和2020年度“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免除其办理汇算义务:一类是部分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且需要补税的居民纳税人,另外一类是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居民纳税人。

  该项豁免办理汇算政策中的第一类,部分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且需要补税的居民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在支付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扣预缴税款,取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和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

  不少网友对享受豁免办理汇算政策中“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且需要补税”的两类居民纳税人感到遗憾或不解,提出诸如“不汇算又怎么知道是需要补税还是退税”,“不汇算又怎么知道汇算清缴应补税不超过400元”等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将豁免办理汇算政策理解为是对符合条件的居民纳税人免除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义务。

  至于居民纳税人为了搞清楚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或者怎么才能算出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具体补多少或者退多少,是否符合豁免办理汇算政策的要求等等,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方法、途径:

  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要求,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据此,扣缴义务人有责任即应当将已支付的收入和已预扣预缴税款等情况告诉纳税人;

  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本人2019年度的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

  2020年汇算前,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网页端),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办理汇算政策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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