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办农税[2007]14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06
摘要:为了合理确定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防止漏税情况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协议转让土地契税的计税价格为承产人为取得该宗教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税,无评估价格的,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或当地市场价格计税,同时拥有多个计税价值依据的,按最高价计税。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豫财办农税[2007]14号          2007-08-06

  税屋提示——依据豫财税[2021]11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焦作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焦作市昌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协议转让给中央储备粮焦作直属库的土地计征土地契税的计税价格问题的请示》(焦财农税[2007]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合理确定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防止漏税情况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协议转让土地契税的计税价格为承产人为取得该宗教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税,无评估价格的,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或当地市场价格计税,同时拥有多个计税价值依据的,按最高价计税。

  焦作市昌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协议转让给中央储备粮焦作直属库的土地同时拥有两个计税价格,应按最高价计税。

河南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