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车辆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政发[1999]101号 1999-09-0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现行税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车辆的具体税额标准依《车辆税额表》(附后)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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