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确定。民政福利企业是否有关联企业及其他利益关系往来企业,除了进行必要的外部调查和询问以外,针对企业的帐面反映情况,首先应从民政福利企业购销发票入手,结合往来帐记载的货物购销渠道,看是否有购销业务的对应单位为同一纳税人的情况;其次,对同类商品的同期价格作比较,看是否存在低价购入,高价卖出的情况。 二是对民政福利企业取得大额普通发票进行重点检查。我们认为,较为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对入帐的大额普通发票进行汇总分类,利用电子税源档案中“发票流向”子目录查询(只限于本市纳税人)疑点发票的字轨号码,其领用单位情况就可以一目了然的显示出来,对发现比对不符的,再开展调查取证;对从本市以外的供货方取得的大额发票,可直接进行外部调查,以查实供货方是否存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假发票等问题。 三是民政福利企业直接销售外购货物的检查。一方面,从企业的销售环节把关,审阅收入明细帐以及产成品结转的帐务处理,确定其每一笔销售的产品是否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若不是,即确定为疑点问题向其购进环节追溯。另一方面从购进环节把关,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购进的货物与销售的货物相同的情况。同时,结合企业的原材料入库、结转生产成本、产成品结转以及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等一系列过程,查看每一环节的数量、单价、金额等详细情况,以及是否有相应人工费用、辅助生产费用的结转,以最终确定企业是否虚构生产加工过程。 四是对民政福利企业“其他业务收入”明细帐的检查。企业取得的非主要收入一般都在此帐户反映,应重点审核其取得的收入项目是否为应税劳务收入,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明细帐是否以劳务支出的形式进行结转,其计算依据是什么,是否真实合理。 五是认真审阅核实企业纳税申报表相关项目。主要指在企业同时申报有退税收入和不退税收入时,应对其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一览进行审阅,重点检查与两项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划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退税收入少抵进项税,不退税收入多抵进项税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确定企业已经采用的材料发出计价方法,是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还是加权平均法等,再根据企业销售材料的时间,按照其计价方法来计算材料发出成本,从而准确计算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三、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对策和建议 针对此次检查中的发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税务部门要想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管理,使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从长远来看,应在充分运用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的基础上,对现行部分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以减少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漏洞和国家税款的损失。 (一)税务机关对涉及民政福利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定价应进行审核和批准。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要求民政福利企业就其与关联企业的产品购销业务内容、定价原则等进行说明并提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并监督纳税人执行。 (二)建议对民政福利企业取得发票的税收政策作明确规定,加强监管。民政福利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属于抵扣范围的货物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取得而未取得的,国税机关除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还应按入帐金额乘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使用税率,相应扣减应退增值税税额。从而弥补民政福利企业作为增值税链条之一缺乏监管的漏洞,为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三)制定标准细化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规定。如:针对“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这一规定,在实际检查过程中,涉及企业对外购货物的挑选整理、分包运输、仓库储存、晾晒通风等环节是否属于生产环节从政策上很难把握。建议以相应环节是否有物料消耗来作为界定标准,便于企业执行税收政策,也有利于税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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