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1.纳税义务人。《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另外,对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对于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房屋的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即承担人负责修理房屋,不再支付房租的,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房地产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其中,产权所有人又可简称为"产权人"、"业主"或"房东",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即房产的使用、收益、出卖、赠送等权利归其所有;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并付出一定费用,在一定期限内享受房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的人;代管人是指接受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委托代为管理房产,或虽未接受委托而在事实上已代管房产的人;使用人是指直接在使用房产的人。 2.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3.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农村。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稽查 对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的稽查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征税的区域是否正确。按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因此在稽查时应当注意征税的区域划分是否正确,例如城市的郊区与农村是否分清,建制镇所在地与所辖的行政村是否分清,征税的工矿区是否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的标准,是否已经过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房产税。 例如,某稽查分局1997年4月在某企业进行纳税稽查时发现,该企业于1991年1月向某部队无租借入一幢营房作简易仓库,经向该部队查询,该幢房产原值20万元。部队以营房属免税用房,出借给工厂未收取租金为由,未缴房产税。工厂以该房所有权不属于企业,借入作简易仓库不需付房租、不属于房屋租赁为由,也不申报纳税。稽查人员根据"纳税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应代缴房产税"的规定,查补该工厂一季度应纳房产税420元。 对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稽查的基本方法是,首先应对照政策,确定企业和个人的房产是否属于开征房产税范围内的房产;其次应审查"固定资产"明细账(对个人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的房产种类、数量及用途,分清房地产的使用情况,并根据有关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审核正确的纳税人,检查其是否已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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