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8]145号 1998-09-09 税屋提示——
1.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法[2007]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近年来福利企业的投资主题发生了变化。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管理,防止非福利企业举办福利企业来逃避国家税收,经研究,现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区、县、乡镇(街道)政府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所属的,担负经济管理职能的公司(局),如区县、乡镇、街道的工业公司(局)、民政工业公司(局)等直接出资举办的福利企业,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予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上述以外的企业或单位出资举办或投资入股的福利企业,均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福利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否则从1998年11月1日起,停止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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