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06-21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外管证》的适用范围 《外管证》用于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税款的清缴、申请领购、代开发票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二、《外管证》的管理机关 县(市)区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是《外管证》的管理机关(以下“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县(市)区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管证》的开具、缴销等税收管理事宜;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管证》的报验登记等有关税收管理事项。 三、《外管证》的有效期限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四、《外管证》的开具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纳税人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附件1中第5种文书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税务局(分局)印章。 (一)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其复印件; 2.外出经营事项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复印件全部要求加盖纳税人印章)。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从事建筑劳务的,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2.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三)《外管证》的开具要求: 1.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外出经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或经补充后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并核发《外管证》。 2.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涉及多个不同的县(市)区的,则需要开具多份《外管证》。《外管证》在不同的外出经营地之间不具有通用性。 3.纳税人(除建筑安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到同一地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应“一次一证”申请开具《外管证》; 4.建筑安装企业纳税人,按照“一项(即:一个工程项目)一证”的原则,申请开具《外管证》; 5.《外管证》要逐项认真填开、签注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签章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否则一律无效。 6.《外管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五、《外管证》的报验登记管理 (一)外出经营纳税人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地开始经营前,持下列证件、资料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外管证》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其复印件; 2.《外管证》; 3.建筑安装纳税人工程项目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分包、转包情况; 4.建筑安装纳税人跨县(市)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纳入税务管理,并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 1.对外来经营纳税人未办理报验登记、《外管证》内容与实际经营不符、《外管证》过期、或持伪造《外管证》的,一律视为无证户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临时经营进行税收管理。 2.外出经营纳税人持《外管证》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按规定领取发票自行开具,如确实因业务量小或开票频率低的,可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外省纳税人来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或《外管证》到期后,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执法文书6),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定期进行巡查巡访,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跟踪管理。对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的纳税人进行核查或实地稽核后,在《外管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发票使用情况和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的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签章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六、《外管证》的缴销管理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查验的《外管证》,回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一)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已核发《外管证》的管理,对纳税人逾期仍未缴销的,应督促其办理缴销手续。 (二)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重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期间申报情况的日常核查。纳税人缴销《外管证》时,在经营地提供应税劳务超过《外管证》注明金额的,在经营地申报纳税而未缴纳的,检查中发现其他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补征,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涉嫌偷漏税或其他违法事实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七、《外管证》档案资料的管理 为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和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交换,定期通报《外营证》的开具和日常管理情况。 (一)对我省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省局已在征管系统中统一编码规则,实行微机开具《外管证》,通过征管系统进行查询、监控和管理。 (二)对我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在国地税协作平台没有正式搭建之前,由各县(市)区国、地税务局,分别上传至各自的省级税务机关,由省国、地税务局定期进行信息交换。 (三)对外省纳税人到我省或者我省纳税人到外省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搞好配合,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涉税资料的管理,按照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采集外出经营纳税人的涉税资料,进行分户或分类整理,及时移交、归档。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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