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税务执法公示制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277号 1997-10-30 为了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规范地税执法行为,增大执法透明度,密切征纳关系,推动征管改革向纵深发展,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省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税务执法公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务执法公示制的内容:税法实体,即各税种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地点、计征依据、纳税时间等;权利和义务,即税务机关、税务干部的权力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执法程序,即税务登记、帐薄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减免(退)税、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责任,即对偷、抗、欠税的处理规定以及其他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理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章违规的处理规定等;政务承诺,即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文明用语、文明忌语等;廉洁自律,即税务人员的廉洁纪律、举报电话等。 二、各地在推行公示制时采取的形式要力求新颖、迅速,可采取悬挂公示牌,印发公示手册、发公告、制作专题节目、设咨询点等。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取电子滚动屏、多媒体触摸屏等先进手段。 三、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迅速成立领导小组,由各级法制部门负责,已先期推行的要不断总结完善,没有推行的要立即推行。 年终,省局将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地法制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四、各地要加强宣传,统一认识,结合十五大精神和地税工作实际,站在征纳双方立场上来认识推行公示制的意识和必要性。 五、各地在推行公示制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地、市、州一级法规部门要搞好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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