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7]27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税务执法公示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30
摘要:各地在推行公示制时采取的形式要力求新颖、迅速,可采取悬挂公示牌,印发公示手册、发公告、制作专题节目、设咨询点等。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取电子滚动屏、多媒体触摸屏等先进手段。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税务执法公示制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277号         1997-10-30

  为了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规范地税执法行为,增大执法透明度,密切征纳关系,推动征管改革向纵深发展,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省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税务执法公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务执法公示制的内容:税法实体,即各税种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地点、计征依据、纳税时间等;权利和义务,即税务机关、税务干部的权力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执法程序,即税务登记、帐薄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减免(退)税、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责任,即对偷、抗、欠税的处理规定以及其他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理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章违规的处理规定等;政务承诺,即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文明用语、文明忌语等;廉洁自律,即税务人员的廉洁纪律、举报电话等。

  二、各地在推行公示制时采取的形式要力求新颖、迅速,可采取悬挂公示牌,印发公示手册、发公告、制作专题节目、设咨询点等。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取电子滚动屏、多媒体触摸屏等先进手段。

  三、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迅速成立领导小组,由各级法制部门负责,已先期推行的要不断总结完善,没有推行的要立即推行。

  年终,省局将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地法制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四、各地要加强宣传,统一认识,结合十五大精神和地税工作实际,站在征纳双方立场上来认识推行公示制的意识和必要性。

  五、各地在推行公示制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地、市、州一级法规部门要搞好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