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关于申请港口露天堆场及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函》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6]3号 1996-01-12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浮码头、堤岸、坝、栈桥等)用地,可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条款废止]对港口的露天堆场用地(包括装卸作业区专用道路用地),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港口内的仓库、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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