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0]248号 2000-09-19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按时采集、汇总上报。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必须确定能全面、客观提供信息资料的零售单位;若某一采集点的价格信息不全面,应另选其他零售单位的价格进行补充。省局的信息采集点工作由省局和昆明市局共同完成。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将每月采集的零售价信息按规定要求汇总后填表,年终后再将本地区采集的1-12月所有同牌号、规格的甲、乙、丙类卷烟的产地零售价加权平均后,按要求汇总填报汇总表,于次年1月15日前以电传等最快的方式上报省局。 三、为了保证完成明年1月份报送今年卷烟零售价格信息资料的工作,各地应自接文之日起做好后几个月的数据采集工作;对接文以前的数据应昼收集掌握,并于2001年1月15日以前按文件规定要求一并上报省局。 四、各地按要求上报的表格,必须按表样格式使用计算机填制、打印、特殊情况可用手工填写,要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五、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新牌号卷烟、旧牌号新规格和非标准包装规格(如铁盒装、简装等)卷烟的计税价格由各地卷烟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经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逐级转报省局核定。 六、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核定了计税价格,生产企业已经停止生产的各牌号、规格甲、乙、丙类卷烟以及其他变化情况,各地在向省局报送资料时应及时注明。 七、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是卷烟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应积极加强与当地烟草部门的联系,信息采集点的确定要征示烟草部门的意见,数据的采集上报要争取烟草部门的支持。 八、此项工作将列入省局对各地烟草征管分局(直属分局)卷烟“两税”税源信息上报工作的考核内容。 九、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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