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3]57号 2003-03-06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去年以来,各地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使我省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的审批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为确保今年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今年各地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审批工作仍按省局2002年下发的《通知》规定继续执行,对饲料生产企业新增的饲料品种,需经有关部门检验和审核、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初审符合免税条件的在年度内及时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对年销售额达112100万元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仍按《通知》名单报省局单户审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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