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5-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相关资料核实纳税人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条件但已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按规定计算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核实之前,纳税人在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可根据上年度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核实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减免的所得税额。 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并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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