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09]1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11
摘要:在市局培训的基础上,各局自行组织对所管辖企业的培训,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增强企业依法纳税观念,提高企业自行汇算、准确申报的能力,促进自行申报质量的提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9]16号        2009-2-11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现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效衔接,现将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汇算清缴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2008年度是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汇算清缴工作承前启后,十分重要,通过汇算清缴,可以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扎实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打好基础。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早部署狠抓落实,做好汇算清缴各环节工作,确保提高汇算工作质效。

  二、严格执法,核实税基,认真审核应纳税所得额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基层局在2008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按照总局“核实税基”管理的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夯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认真审核收入范围,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等特殊收入;

  (二)加强核实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税前扣除项目:

  1.掌握不同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等相关信息,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加强对工资薪金支出、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跨年度扣除项目如广告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费用扣除项目的审核,尤其是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可以参考利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和社保费征管系统等掌握的信息,比对分析雇员的人数及工资支出扣除数额,根据市局下发的2008年度个税清算声明未取得多处(多次)收入人员名单进行审核是否存在冒名顶替虚列工资。

  3.确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审核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4.审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实行专项评估,加强事后跟踪管理;对需经审批才能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要调查核实、程序到位、依法审批,确保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

  (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事后审核,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属报备类优惠政策,税管员应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是否具备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专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是否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真实,资料是否齐全。

  三、逐步推广,审核分析,抓好关联交易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企业应将其关联关系企业和关联业务往来情况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鉴于该项事务属首次推行,对我市2008年度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并且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征的查账征收企业,要求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企业,结合日常的税收征管信息,逐户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行为和交易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存在纳税异常等问题,确保税负公平。各基层局应根据审核结果,报送《关联交易申报情况明细表》和关联交易申报工作的总结,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审核分析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于6月25日前报送市局外税处。

  四、认真自学,强化培训,为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打好基础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之相配套的政策、规章制度也陆续出台,税法及其相关政策的所有要求都需要通过企业各类纳税申报表体现出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启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我局原执行的旧申报表相比,新报表内容多,钩稽关系复杂。在政策新内容多、新旧税法实施交替时期,学习、宣传、培训、辅导新税法的任务均十分繁重,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结合我市企业的特点分层次实施内、外部人员培训,确保新税法相关政策实施不走样。

  (一)认真自学税法、政策和申报表

  各基层局干部尤其是征管、稽查一线的干部,要提高认识,明确尽快熟悉政策的重要性,认真自学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法律规章对照、新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的税务处理,新申报表的填报、新软件业务操作流程等。

  (二)对内干部的培训

  在干部自学的基础上,市局将分四期组织对税政、征管、稽查等干部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结合政策说明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报及其软件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干部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水平。

  (三)对纳税人的培训

  在市局培训的基础上,各局自行组织对所管辖企业的培训,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增强企业依法纳税观念,提高企业自行汇算、准确申报的能力,促进自行申报质量的提高。

  五、明确责任,严格执法,确保汇算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各管征局在培训辅导中,对外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汇算清缴的法律责任,明确要求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对内要进一步明确受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税务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其对纳税人填报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栏目的填报和计算准确,考虑今年是实行新税法的复杂性,各管理局应要求税管员对自己管辖的重点大户要下企业进行辅导和了解收入、费用、应纳税所得、所得税税款等变化情况,并做好分类评估分析,共同研究对策。

  六、进一步推广税务代理,规范涉税鉴证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等业务,可委托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理。各基层局要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涉税鉴证业务,应要求纳税人提供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各基层局不得拒绝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并注意收集税务中介机构在审核鉴证时对税收政策执行方面提出的可行性建议,做好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反馈报告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质量的检查与监督,严格查处违规行为,促进规范代理,提高代理质量。

  七、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各项后续工作

  (一)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及申报资料

  1.申报期限:纳税人2008年汇算清缴应于2009年5月底之前完成,并报送相关的涉税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申报资料: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涉税事项审核审批文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报备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三)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汇算清缴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认真编制有关报表,撰写分析报告和总结,于6月25日前将汇算清缴材料报送市局(税政二处)。具体内容有: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做法及税源分析)。

  2.《政策性减免税情况汇总表》(按减免税款的所属时间汇总),应附送“汇算年度按减免项目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要求数字真实准确。减免税的审批、存在问题、建议等事项要在总结报告中体现。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软件报送)。

  4.《核定征收户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

  5.岛外基层局应做好岛外企业“即征即退”工作和报送相关报表。

  各基层局应注重汇算清缴相关数据的分析利用,充分发挥数据效用,为加强和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汇算清缴总结应针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汇算清缴工作其他未尽事宜请按国家税务总局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6号)规定办理。

  附:关联交易申报情况明细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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