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0]487号 2000-11-21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根据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4号)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条款废止]关于停止实行汇总纳税企业其亏损分摊弥补问题 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对市局批准停止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其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亏损额,可由原被汇总企业进行分摊后弥补: 1、由原汇总纳税企业提出亏损的分解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予以弥补。 2、原被汇总企业是盈利企业的,原则上不许分摊亏损数额。 3、弥补期限是从停止实行汇总纳税年度起,在五年内允许弥补。 三、[条款废止]关于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的填报问题。 纳税人通过税务检查而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填报在本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栏中,只需将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在纳税申报表“查补以前年度税额”项目栏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填报口径为:纳税人通过自查查出的并在本年度调整的以前年度损益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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