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一[1997]2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6-20
摘要: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的单位,均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并向收费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7]24号             1997-06-20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的单位,均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并向收费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抄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省高速公路指挥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