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7]24号 1997-06-20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的单位,均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并向收费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抄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省高速公路指挥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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