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印刷全省范围内使用保险发票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0]121号 2000-07-21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你公司《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印刷全省范围内使用保险发票的请示》(平保哈分寿发[200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启用保险发票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启用“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投资连结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续期保险人工发票”、“保全补费发票”(以下统称保险发票)。 二、凡在我省范围内隶属于中国平安保险哈尔滨分公司的各级支公司,其各项保险费收费均可按保险内容分别使用保险发票。并要求在开具保险发票时按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填开,保险发票用计算机填开的手工填开无效,必须严格按规定开具保险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保险发票不得作为财务凭证,报销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保险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厂家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暂由中国平安保险哈尔滨分公司负责向省地税局提报保险发票的印制计划和统一号段,并负责统一发放管理,各级分(支)公司负责使用和管理。为了便于税务机关掌握保险发票使用情况,各级保险分(支)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同级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保险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样式附后)。 四、保险发票的式样、联次、印色、成品规格详见附件。 五、中国平安保险哈尔滨分公司及各支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保险发票,制定领、用、存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保险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六、保险发票自2000年8月1日开始启用,原有票据可延续使用到2000年12月末。 附件: 1.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略) 2.投资连结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略) 3.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略) 4.保全补发票(略) 5.季度保险发票领、用、存报表。(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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