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1996年度对校办企业开展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169号 1996-04-0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教育局等四家“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139号)的规定,为了做好1996年度校办企业的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1995年度已通过校办企业认证并核发了《北京市校办企业证书》的各类校办企业,都必须按照市局京地税企[1995]139号文件和本规定进行年检。新办的校办企业在办理了认证后,也要进行年检。 二、各学校要根据校办企业年检的基本条件,对所属企业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将企业的《北京市校办企业证书》副本和自查情况,报经主管职能部门和当地税务部门审核(中小学和各类大、中专学校由市教委审核,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局委托市经委校办企业办公室审核),并由主管职能部门和当地税务部门分别在《北京市校办企业证书》副本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校办企业的主管职能部门和各区、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检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税务部门要重点审核校办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减免税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对年检不合格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企业,包括原已认证但由于某些原因停办、注销、歇业的企业,各主管职能部门要收回企业的《北京市校办企业证书》,并将其名单通知当地税务部门。 四、各大专院校、中专、技校校产办在办理年检时,须向各主管职能部门上报本单位企业名录(包括主办单位、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五、今年的年检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年检工作结束后的20日内,由各区、县税务部门将年检情况及附表(见附页)汇总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各市主管职能部门和市地方税务局将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吊销和收回《北京市校办企业证书》。 附件:北京市校办企业年检情况统计表(1996年度)(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局 1996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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