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6]11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12
摘要:证明单由市局按照总局式样和要求统一印制,各单位到市局领取使用。《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各单位依据总局式样(A4、竖排)自行印制使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6]113号            2006-7-12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印发是总局为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解决连续生产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公平税收负担的举措,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学习和贯彻,明确内部部门分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管理,切实做好领用、审核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一)要指定政策法规部门专人负责证明单的管理,建立证明单的领用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领用单位名称、领用时间、领用经办人名称、领用份数、领用证明单号码、核销情况及核销时间、核销证明单的数量及号码等项目。管理人员凭购货企业申请,为企业办理证明单领取手续,并实时登记台帐。证明单的领用,原则上一次一份。对采购数量较大、采购方企业较多、且管理较为规范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一次领用多份,但应要求企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二)证明单的审核和核销工作,由各单位政策法规和税源管理部门共同办理。购货企业申领证明单并携证明单购买货物后,在办理证明单核销时,证明单管理人员应会同分管企业的税务专管员核实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还应核实货物入库和资金结算支付等情况,确认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在证明单核销联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填写核销意见,并在证明单领用台帐上作核销记录。

  三、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证明单的管理工作,暂确定由各单位政策法规部门消费税管理工作人员统一登记(收到时间、及传递情况),并将留存的回执联转办税服务厅以备受理企业退税时核对,同时应将证明单退税联通过相关税源管理员及时转交给销货企业。

  四、销货方申请退税的受理,由各单位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葡萄酒生产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后,应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依据《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在CTAIS系统中使用退税通用文书并运行,按照“先征后退”办理。

  五、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在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内抵减的税款数额填报在“本期应抵扣税额”栏内(暂不在“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栏中反映)。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六、证明单由市局按照总局式样和要求统一印制,各单位到市局领取使用。《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各单位依据总局式样(A4、竖排)自行印制使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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