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2000]10号 2000-01-2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由该局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我省是指福建省邮电管理局本部及所属福建省微波通信局、数据通信局、邮电科研所、中国电信福建培训中心和各级电信局。 二、我省电信企业以省、地、市、县电信局为汇总纳税成员单位(监管对象),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监管工作。 三、除上述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263号)规定,省邮电管理局和各级电信局所属的其它企事业单位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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