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2]6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08
摘要: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从事农业技术转让、农业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2]66号            2002-03-08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三、四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鲁发[2002]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努力提高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条款废止]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从事农业技术转让、农业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四、[条款废止]对国家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储备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糖所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六、农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七、农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八、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九、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其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农业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免税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农业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三、农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

  十四、农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在以后5年内逐年延续弥补。

  十五、农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十六、对于农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合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七、对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报经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十八、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强化服务意识,把国家和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到企业和农户,抓好贯彻落实。要强化税收征管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与管理监督,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为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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