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2]227号 2002-10-1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地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以及[2002]12号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要求,依照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切实做好200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尚未按规定预缴的应限期入库。闽地税政二[2002]13号要求的42户原享受减免税企业的税款追缴执行情况请于12月底反馈我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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